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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林木受法律保护 随意砍伐也要追责

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3-08-31 16:59:07


【资料图】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徐滨

为震慑破坏环境犯罪行为,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4月初,被告人汤某某购得一片桉树林,此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汤某某擅自雇佣工人砍伐该桉树林并出售,共获利11925元。案发后,汤某某主动投案,被涵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刑罚执行完毕后,汤某某不思悔改,于2022年1月又购得一片马尾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并出售,共获利22320元。经鉴定,被砍伐林地面积25.4115亩,经济损失价值为32708.11元,森林生态修复费用46490.4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33674.33元。案发后,汤某某主动投案,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涵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2232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汤某某赔偿森林生态修复费用46490.4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33674.33元。

承办法官表示,自有林木受法律保护,采伐亦不可任性。本案被告人汤某某砍伐的林木虽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但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汤某某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构成滥伐林木罪,其所滥伐的林木也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